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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大法洪传
第二部分 法理昭昭
第三部分 风雨兼程
第四部分 真相救赎

前 言
有些事,因发生的长久,时间已被模糊的没有记忆。
有些事,因刻骨铭心,在生命长河中注定记忆永久。
历史,真实的走过,岂能被谎言涂抹。
历史,角色云云,只为追寻真理不惜付出生命的人而辉煌。
注:本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资料来源《明慧网》、《公义论坛》、《明慧资料馆》

第一部分 大法洪传

1、概述:

1992年5月13日在中国长春,李洪志师父第一次把法轮功介绍给社会。同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领导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法轮功的功理功法和功效,并将其接纳为直属功派,并为其普及传授给予了许多具体的支持。

从1992年5月13日至1994年12月21日,李洪志师父应各地官方气功科学研究会邀请先后在中国各地共办班讲法传功五十六次,每期约十天,六万人次亲自参加传授班,所到之处,均受到学功者的热烈欢迎和大力支持。

实践证明,法轮功的功效奇特,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李洪志师父不知疲倦的奔走于各地,实实在在的履行着自己的使命。凡学过法轮功的人都能体悟到,法轮功不愧为修炼大法,其起点很高,给予很多,有很多至传真宝都无私的奉献给学功者,那是其它任何功派都不能做到的。

法轮功是无私的,首先表现在它收费很低。李洪志师父无论到何处办班,都坚持最低的收费标准。师父经常讲:既然普度众生,就不能增加炼功人的负担。

法轮功是给予,是奉献,具有超自然的力量。在传授班里,李洪志师父首先要为学员调整身体,调整到适合于大法修炼的状态。要为有病者净化身体。在此基础上,要在每一位学员的小腹部位下法轮,这个法轮是帮助学员炼功用的,他24小时运转,达到“法炼人”的目地,即人不能时时在炼功,而法轮在时时帮助修炼者炼功。

法轮功的修炼是安全的,它排除了一般气功容易出偏的因素,比如功中不带意念,不出自发功等。此外,每个学员都有师父的法身保护,每个学员的家庭乃至每个炼功场都進行了清理,都有“安全罩”,保证真正的修炼弟子不受外邪的侵扰。

2、传法传功阶段政府认证和褒奖情况:

◎ 1992年9月,法轮功被确定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直属功派,传功范围为中国全国。
◎ 1992年12月12日至12月21日,李洪志师父率弟子参加于北京大北窑国贸大厦举行的北京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法轮功的神奇治病效果在博览会引起广泛关注。李洪志师父成为该届博览会中荣获奖励最多的气功师。
◎ 1993年7月30日,经中国气功科研会批准,中国法轮功研究会成立。
◎ 1993年8月31日,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信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感谢李洪志师父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進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提供康复治疗。
◎ 1993年9月21日,中国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报》刊登报导《法轮功为见义勇为先進分子提供康复治疗》,称公安部见义勇为先進分子“经调治后普遍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 1993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李洪志师父再次率弟子以博览会组委会成员身份参加于北京三元桥的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北京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李洪志师父于12月15日、12月17日和12月20日作三场报告,博览会后获博览会最高奖“边缘科学進步奖”和大会“特别金奖”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 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师父获中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荣誉证书。
◎ 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师父在北京公安大学礼堂举办两场带功报告会,主办单位为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 1994年8月3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市政府颁布证书,授予李洪志先生师父休斯顿“荣誉市民”和“亲善大使”的称号。

3、传法传功阶段大法著作出版和发行情况:

◎ 1993年4月,李洪志师父著作《中国法轮功》由军事谊文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 1993年12月《中国法轮功(修订本)》由军事谊文出版社出版发行。指导修炼的根本大法《转法轮》出版后不久,本书中文版便停止再版发行,并更名为《法轮功》。
◎ 1994年9月,李洪志师父亲自演示法轮功,教功录像带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 1994年12月,李洪志师父主要著作《转法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部下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

4、国外传法(1995/3 -1995/4)

◎ 1995年3月13日,李洪志先生赴法国巴黎传授功法,与当时中国驻法国大使等使馆官员進行了小范围会面,并应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使馆文化处举行了一场讲法报告会。法轮功正式走向海外。
◎ 199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第1个海外法轮功学习班在法国巴黎举办,授课时间为每日晚上。
◎ 1995年4月14日至20日,第2个海外法轮功学习班在瑞典哥德堡举办。这是李洪志先生最后一次开办面授班。另在哥德堡市(Gothenburg)举办了3场讲法报告会,斯德哥尔摩(Stockholm)举办了1场讲法报告会,Uddevalla 举办了1场讲法报告会。每场时间约半天。

5、传法传功阶段大陆媒体报道情况;

(明慧数据中心)从1992年5月至1999年7月的七年间,据公安内部调查,中国大陆炼法轮功的人数达到7000万至1亿。以下这几篇是1999年全面迫害开始之前,大陆媒体对法轮功的正面报道:
◎ 1993年3月,《气功与科学》93年第3期报道法轮功。
◎ 1993年6月,《中国气功》刊文专题报导法轮功及李洪志先生。该刊物曾获1992年全国科技期刊三等奖。
◎ 1996年1月,《转法轮》被《北京青年报》列入北京市十大畅销书。
◎ 1996年3月21日,《北京青年报》刊载北京市一月份畅销书,《转法轮》名列其中。
◎ 1996年3月22日,《北京晚报》刊载一、二月份畅销书,《转法轮》名列其中。
◎ 1996年6月8日,《北京日报》刊载4月份前十名畅销书,《转法轮(卷二)》名列其中。
◎ 1997年3月17日,中国《大连日报》载文《无名老者默默奉献》,报导古稀老者因修炼法轮功为村民义务修路1100多米的事迹。
◎ 1998年2月21日,中国《大连晚报》报导大连海军舰艇学院法轮功学员从大连自由河冰下3米救出一名落水儿童的事迹。
◎ 1998年5月15日晚10时,中国中央电视台在第一套节目《晚间新闻》和第五套节目中分别报道了国家体育总局伍绍祖局长视察长春,广大群众修炼法轮功的盛况,时间大约10分钟,这是国家电视台罕见地对法轮功修炼做开明的、很正式的正面报道。
◎ 1998年7月19日,《中国经济时报》以《我站起来了!》为题报导河北邯郸家庭妇女谢秀芬在瘫痪16年以后因炼法轮功恢复了行走能力。
◎ 1998年8月11日,《北京日报》载文介绍京城晨练,特别提及法轮功并配以法轮功学员炼功的压题照片。
◎ 1998年8月28日,《中国青年报》以《生命的节日》为题介绍98年中国沈阳──亚洲体育节上1500人的法轮功队伍的良好表现和法轮功的健身效果,并配以两幅法轮功学员参加开幕式的压题照片。
◎ 1998年11月1日,中国《乐山日报》刊登摄影报导,报导有13000多名法轮功学员参加的乐山市和眉山地区心得交流会。
◎ 1998年11月10日,中国《羊城晚报》以《老少皆炼法轮功》为题报导了广州烈士陵园等处法轮功炼功点5000人的大型晨炼,及患高位瘫痪、全身70%部位麻木失灵的广州皮革迪威有限公司统计员林婵英在炼法轮功后恢复了行走能力之事。
◎ 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报导法轮功已传遍欧美澳亚四大洲,在上海及世界其它国家广受欢迎的情况,称全世界已有一亿人在炼法轮功。
◎ 1998年11月,香港电视《城市追击》节目向全球华人播放的广州天河万众齐炼法轮功的活动,以及广东各地举办的数千上万人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
◎ 1998年12月31日,中国《深星时报》在“热点专题”版以整版篇幅刊登法轮功简介及《法轮功修心健身走俏鹏城 三千学员勤修炼乐此不疲》、《大学校园设练功点 教授学生自发练功》、《法轮功祛病效果明显 不少病患者深受其益》等文章,并配以七幅法轮功学员心得交流会及炼功的彩色照片。
◎ 1999年3月4日,哈尔滨市法轮功辅导总站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评为拾金不昧先进单位。

第二部分 法理昭昭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法无明文不为罪”,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中国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翻遍《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相反,《宪法》保障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效力最高的宪法之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统称“法律”)。 翻遍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邪教组织一定是对抗普世价值的。当今人类的普世价值,归结为三个字,就是“真、善、忍”。因此,如果一个组织对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实施诋毁、诽谤、污蔑、抓捕、劳教、判刑等迫害手段,这个组织一定是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及“针对公检法机关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等政策,已经明确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

一、打压迫害法轮功的所有依据都是违宪违法的

1999年7月,江泽民出于私利、妒忌公开打压法轮功。二十多年来,许许多多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因坚持和捍卫自己的信仰而被抓、被劳教、被判刑。以下是1999年7月20日以后出台的所谓打压法轮功的依据((10)除外): (这些依据恰恰证明对法轮功是先打压后出依据,所出的依据不仅不是法律,还都存在违法违宪。)

(1)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2)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3)1999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第1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公布“法轮功是邪教”。
(4)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x教》)(28日第1版)。
(5)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
(6)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
(7)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这是一个内部通知,虽点名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不是法律,这个内部通知也只有部分人员能看到。)
(8)公安部于2000年4月30日制定、于2000年5月10日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9)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未点名法轮功是x教)
(10)刑法300条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罪名。(仅此一条是1999年7月20日之前生效的法条,但也并未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11)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12)1999年7月23日,《文化部发出关于查禁“法轮大法”(法轮功)音像制品的通知》。
(13)1999年7月23日,共青团中央发出通知规定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14)1999年7月23日,人事部发出通知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15)1999年7月26日,《关于体育系统干部职工不准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通知》。
(16)1999年10月15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室转发《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17)2001年1月20日,《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动员妇女与“法轮功”x教组织进行坚决斗争的通知》。
(18)2002年4月12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在中、小学校开展反邪教教育的通知》(点名法轮功是x教组织)。
(19)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
(20)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此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上述依据里面出现的“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教育部、文化部”属于国务院下属的部门,这些部门制定的文件叫部门规章,也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是小于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更小于《宪法》,也就是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

下面分别阐述上述所例举的文件为何无效?每一个小标题后面括号内的序号是上面列举文件的序号。

(一)、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非法决定(1)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布所谓“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这是民政部的非法行政行为。

首先,该决定寥寥数语,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即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和“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因此该决定实为捏造事实、诬陷诽谤的非法决定。

法轮功作为一种群众性的气功修炼,本是民众自发进行的一种活动,这些民众炼法轮功的目的就是要锻炼身体,同时做好人,活动内容也非常简单,完全透明。炼法轮功不需要申请和登记,没有加入仪式,没有退出手续,没有花名册,义务教功,免费学功,法轮功的书都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任何人都可以修炼,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炼就炼,不想炼就不炼,没有人强迫,没有人命令,是完全自由的。因此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所以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什么非法活动。

其次,该决定是违反宪法的无效决定。《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结社自由,这是人类天然的权利。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建立各种团体或组织,可以在生产和生活中互通有无,互相帮助,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因此结社对人类来说是生存的需要和必然。

法轮大法研究会作为一个民间团体,其成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1996年,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中退出。此后,法轮大法研究会曾向民政部申请注册,但被民政部无理拒绝。很明显,这是民政部在故意侵犯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而民政部在上述决定中说“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这本身是政府无视公民宪法权利,恶意拒绝对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注册的结果,法轮大法研究会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因此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民政部登记不能作为民政部所谓取缔的依据。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政部作为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利用特权、剥夺公民结社自由而作出的所谓“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无效的。

至于民政部在上述非法决定中所称的“法轮功组织”,实际上是法轮功修炼群体自发形成、互助管理的修炼团体和群众组织,他们没有办公室,没有财务,没有固定人员,没有加入程序,也没有退出手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存钱不存物,义务教功,免费学功,不具经济实体,没有行政机构,实际上不属于需要注册社会团体的范围,完全无须进行什么登记。和许多自发的群体活动一样,比如在公园里一起唱歌、跳舞、跑步、舞剑等等,均无须在政府进行什么登记。因此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定“法轮功组织”为所谓的“非法组织”也是不成立的。

可见,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完全是无效的非法决定。

从另一个角度来阐述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完全是无效的非法决定。

1、修炼法轮功不需要参加法轮功组织。

法轮功修炼没有组织。包括:(1)法轮功修炼每个人都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并不听任何别人指挥,法轮功学员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其他指挥关系;(2)法轮功没有庙堂场所;(3)法轮功不存钱,不动钱,没有资金。没有任何形式的组织,到现在,人们能找到法轮功的书籍,但找不到法轮功的组织,因为根本就不存在。

2、 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不影响公民信仰、修炼法轮功。

作为任何一个公民,修炼信仰法轮功是从学习《转法轮》而来,不是来自于“法轮大法研究会”的传授与指令。所以,虽然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但公民仍然有信仰、修炼法轮功的权利,不受影响。

3、民政部取缔了“法轮大法研究会”,就禁止全国人民信仰、修炼法轮功,在逻辑上不成立。民政部取缔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是组织,组织是人与人之间的指挥、配合、财产等关系;而法轮功所说的修炼是直指人心,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这是两个领域的事。民政部取缔了“法轮大法研究会”,就禁止全国公民信仰、修炼法轮功,在逻辑上不成立。

4、民政部取缔原本已经不存在的“研究会”,在法律上是一个笑话。

(1)法轮功于1992年5月公开向社会传授,于1993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
(2)法轮功研究会在1996年之后就已经不存在。李洪志师父分别于1994年12月、1995年5月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1996年3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
(3)民政部取缔原本已经不存在的“法轮功研究会”,在法律上完全是一个笑话。

(二)、 “公安部六条”无效和非法(2)

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所谓的《公安部通告》,非法禁止法轮功学员的修炼和维权活动。因其一共有六条,所以也被称为“公安部六条”。

首先,“公安部六条”的依据就是上述民政部所发布的非法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因此,“公安部六条”本身也是非法的。

其次,“公安部六条”所禁止的内容侵犯了法轮功学员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是完全违反宪法的。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因此,违反宪法的“公安部六条”是无效和非法的行政决定,必须予以撤销和废止,并追究公安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领导人讲话和媒体报导没有法律效力(3、4)

领导人讲话和媒体文章不能当作法律!

说法轮功是“x教”,是出自于1999年10月26日江泽民访问法国接见《费加罗报》记者时随口说的,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是×教》的评论员文章。领导人的讲话和报纸评论员文章,是不能作为法律的。过去在政治运动中,人们错把领导人的讲话和报纸的论调当作法律,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给人民带来巨大的伤害,相关责任人在事后也被追究了法律的责任。这些历史教训是中国人应当永远记住的。

《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

江泽民当时虽然是国家主席,他的讲话也不是法律。国家主席在立法权方面的权力只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议之后,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布法律。但人大至今都没有制定并通过认定法轮功性质的法律,所以江泽民针对法轮功的讲话属于个人言论,不是法律。《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据此而定罪。

如果谁就是要把领导人的讲话和媒体文章当作是法律,那只能说是故意执法犯法了。这样做的人,当然要承担执法犯法的法律责任。

(四)、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运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同时,这个决定是违反宪法原则的。

其实,是否是邪教,那是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由法律来解决;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只有信邪教的人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法律才能惩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也要用法律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管人的行为,而不管这个人信仰什么教。公正的法律都是如此。而且,一种信仰是正教还是邪教,也不能由国家机关来判定。只能用人性、人道等普世公认的标准来判断。

(五)、 “两高”的司法解释没有“法轮功”字样 (6、7、9)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除)

从法律上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两高”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从头都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根本不能适用在法轮功身上,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实际情况就是,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修炼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很多法院的法官运用这两个司法解释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是在错误的适用法律,公然违法犯罪。

“两高”在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中诬蔑“法轮功是×教”,是在公然的歪曲事实,它不仅因为违背宪法中信仰自由的规定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两高”也因此触犯了诬陷罪和诽谤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两高司法解释既不是法律依据中的正式渊源,也不是非正式渊源。公检法部门判案必须要依据正式的法律渊源,那些法律、法规、规章来对案件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只是针对现有的法律某个具体规定的解释,但是上述几个针对法轮功所引用的两高司法解释,却直接偏离了司法解释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特别是法释[2017]3号司法解释,直接是创制法律,这一点就已经决定了该两高司法解释是无效的。(详见后面对该解释违法性的详细阐述)

(六)、公安部认定的邪教中没有“法轮功”(8)

公安部于2000年4月30日制定、于2000年5月10日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在谷歌等搜索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2000年,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但却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姑且不说公安部有没有权力认定“邪教”,在这个文件中,公安部并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

(七)、《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10)

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虽然《刑法》第三百条的制定是唯一一个在打压法轮功之前就制定的法律,但是该条款不适用于法轮功,详述如下:
1、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处罚。

面对无理的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这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信仰和言论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压、被迫害,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我们的冤情,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人们我们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2、法轮功是正信,也不是迷信,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1)、法轮功正信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x教。其实,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114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五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x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x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此后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此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世俗权力机构是否有权做这种认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定的”这14个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2)、法轮功不是迷信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个气功界及北京高层,很快通过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及中国人体科学研究会的各项测试与考评。当年法轮功就被接纳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

在19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

在19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進步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

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新闻节目播放了上海体育中心近万名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炼功以及推广表演的采访录像,并报道说,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学炼法轮大法。

1998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

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進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这一调查报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结束了在中国的办班传功活动,自1995年初开始应国外邀请赴法国、瑞典等国传法传功,足迹遍及欧、美、亚、澳、太等地区。至今全世界已有一亿多人修炼法轮功。

自1999年7月20日之后,虽然法轮功在中国遭到打压,但是随着“天安门自焚伪案”、“1400例伪案”、“万人围攻中南海”的谣言等内幕真相在全球不断被曝光,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也以失败而告终。江泽民对法轮功的镇压不仅没有成功,还将法轮功推向了世界的舞台,使法轮功迅速弘传至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李洪志先生主要著作《转法轮》也被翻译成40多种文字在全球发行,并可免费在互联网下载。

在印度,仅班加罗尔市就有80多所学校的师生集体修炼法轮功,并将《转法轮》中的《论语》列为英文教材的卷首。而印度德里警察大学就有三千名学生集体修炼法轮功。

美国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艾肯分校将法轮大法列为本校一门正式课程教授学生。

在台湾有上百万人修炼法轮功。台湾各监狱陆续将学炼法轮功纳入监狱的教化课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几年来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员由烦躁不安变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难题”,成为台湾监狱管理的“绝招”。

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迄今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1899项,获各国议会支持决议案391项,获各国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

其中,李洪志先生荣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获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世界各国许多城市纷纷宣布将世界法轮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为本城市的法轮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轮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类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也为中华民族赢得了极高的声誉。

这样一个使无数人从中身心受益,从而受到世界各国、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绝不是所谓的“迷信”二字就能否定、抹杀或者颠覆的。

因此,法轮功学员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3、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法轮功学员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2021年2月初,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75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集中统一对外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10部。法轮功学员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综上所述,在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相反,所有给予公检法人员的法律依据全都是违法违宪的,这些依据将参与法轮功案件的公检法人员置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诬告陷害”的罪名中,整个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办案过程变成了公检法人员违法犯罪的过程,实质是对公检法人员权利的直接侵害。公检法机关理应依照法律来办案,而不能依照政治运动中的媒体报道或内部指令来办案。有的公检法人员一再说他们是依法办案,可是当法轮功学员请他们拿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时,他们却不能拿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因此所谓的“依法办案”,只不过是一句欺骗百姓的谎言。

实际上,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直在“以权代法”,根本就没有讲过什么法律。

二、2017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7]3号)的违法性

近些年来,针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依据的就是《刑法》第三百条及这个“两高解释”。

(一)、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

(二)、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而两高司法解释连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没有权力违反《宪法》、《立法法》,做出剥夺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

2、两高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因违宪、违法、越权而无效。

依据《宪法》,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依据《立法法》,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罚,这是两高违反《宪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为,两高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创设的犯罪行为,自己规定的刑罚尺度,因而是无效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立法法》在2000年制定的时候,没有提到司法解释,但2015年修正的时候,增加了一条,即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对司法解释進行约束。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两高司法解释实为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刑法第三百条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对于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应着重于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哪部(或者具体条、款)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应的量刑标准如何等等。但事实上,二十年来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所有司法解释都是不务正业,助纣为虐,把矛头指向法轮功学员为维护信仰讲清真相所行使的表达权,也就据此把合法行为、无罪证据全当成了罪行和罪证。可以说,正是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多个司法解释误导、怂恿、放纵、胁迫司法人员破坏刑法三百条的正常、正确实施,使这些司法人员沦为江泽民破坏刑法第三百条实施的帮凶和共犯。

3、两高司法解释偷换概念,故意构陷法轮功学员。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应当阐明,满足何种条件,如在主观上是否只有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的因何种行为,才可能导致破坏哪一部法律,其中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他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如某人干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依法实行独立审判或者独立行使检察权,那么,他就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或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实施等等。然而,两高的解释却离开了本罪的构成而言他,说什么“制作、传播多少份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或多少册书籍”的就是“破坏法律实施”。“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与“破坏法律实施”,怎么成了同一概念呢?

事实上,两高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全部行为都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一丁点儿的关系,因为如前所述,列举的全部行为与“破坏法律实施”毫无关联性。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创设新的罪名:“持有法轮功资料罪”、“宣传法轮功罪”等,因说不出口,只能偷梁换柱冠以《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

二十二年来,在利用《刑法》第三百条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无论是警察、公诉人还是法官,都有意的回避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善的行为与破坏法律实施有什么关联这个核心问题,有意回避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资料的事实到底破坏了哪部、哪条、哪款、哪项法律的实施这个关键问题,而仅仅以拥有多少法轮功资料、给谁讲了法轮功真相这个行为本身枉加罪名、强行冤判。这不是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又是什么?

4、2017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认定意见”属非法、无效证据

“认定意见”源于“2017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7)3号)第十五条,原文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属于非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大证据之中,属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了八项证据(而没有“等”),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意见”不在上述八大证据之内。“认定意见”和以上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比较相近,但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专业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签字才有效。为本案出具“认定意见”的××市公安局反×教办公室(此名称根据案卷记载写,也可能是“国保支队”之类)不是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没有在司法机关备案。

司法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对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有严格规定的。2005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而司法鉴定机构都是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只有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能成为证据。如前所述,目前国家明确规定了14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所以任何司法鉴定人或者机构都无法将法轮功宣传资料鉴定为邪教宣传品。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尚且无法、无权鉴定法轮功资料的性质,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更没有资格认定邪教宣传品。

(2)、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既负责抓人,又负责“认定”被抓捕者是否构成犯罪,违反《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权力分工的设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是启动刑事案件的第一环节,负责侦查案件,然后由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侦查活动进行审查,最终由法院对案件进行独立审判。现在完全颠倒过来,公安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自己认定,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本应由自己负责审查、认定的权力完全放弃,拱手交给故意构陷法轮功学员的公安机关,这不仅导致检察院的公诉程序和法院的审判程序形同虚设,同时羞辱了公诉人和法官的职业尊严。关键权力的放弃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公安判案、法院背书。

(3)、“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具,未经公安部联署,其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司法解释,无权为另一个行政机关授权。而该“解释”关于“认定意见”的规定,相当于越过公安部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授权和设定职能,违反《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内容

(4)、2000年公安部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分别共认定14个邪教(如前所述),如果法律上确有必要认定“邪教宣传品”,则应当明示哪些宣传品属于14个邪教中的哪一个。也就是说,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应当被明示在既有结论范围内。“2017两高司法解释”刻意回避既有的14个邪教,却以列举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行为的方式暗示和怂恿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污蔑法轮功为某教,看似陷害法轮功学员,实则陷害不明真相的警察。

(5)、“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认定邪教”,而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如前所述),更不是普通的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能力认定的。

可以说,对法轮功学员迫害以来,两高对于刑法第三百条的违法的司法解释,对江泽民犯罪团伙肆无忌惮迫害法轮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决定性的作用。

三、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犯下反人类罪,请不要为江泽民的罪行买单

1992年,法轮功由中国长春传出,短短几年,就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祛病健身的奇效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到1999年,已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今天,法轮功已洪传到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身体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颁奖,表彰法轮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遗憾的是,这个由中国发源并洪传世界的高德大法唯独在她的家乡和故国被妖魔化和残酷打压,践行“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被随意的抓捕、关押和判刑迫害,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江泽民。

1999年7月,江泽民因个人妒嫉而利用手中权力一手发动了这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人权迫害,一夜之间,全部媒体铺天盖地的抹黑法轮功,整个国家机器开足马力的打压法轮功。多少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和捍卫自己的信仰被非法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更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被酷刑致残、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江泽民犯下了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反人类罪、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江泽民还没卸任时就在国际上被多国的法轮功学员起诉,甚至被下逮捕令。2015年,国内超过20万的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检和最高法递交控告书,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众多罪行,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不幸的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很多普通民众几乎都被卷入到对亿万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之中,今天,各级公检法人员却因江泽民发动的这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迫害行为而被裹挟其中,明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却将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送上法庭,打着法律的旗号,实施犯罪的行为,有意或无意的成为江泽民害法轮功的工具,成为当前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犯罪链条中的一环。

古语有云:“宁动三江水,不搅道人心。”对神佛犯罪,迫害佛法修炼人,罪恶极大。凡参与的人,没有一个不遭到巨大恶报的。当年的古罗马帝国强大无比、无人可以战胜,只因其残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灭了这个不可一世的强大帝国。在我国历史上的三武一宗灭佛事件中,那些破坏佛法、迫害修炼人的当权者都无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严惩,几乎都在年青壮年就暴病身亡,甚至殃及子孙及子民。这些中外历史上灭佛灭教的雷同结局,都在证明一个铁律:灭佛就是灭自己!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其邪恶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外历史上的历次灭佛、灭教事件,不仅用上百种酷刑残害法轮功学员,甚至发生了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这种“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这种滔天的罪恶,必将遭到更大的天惩,而参与其中的人,必然难逃厄运。看看那些当年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人,从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东生到薄熙来、王立军等等,当初他们不可一世的时候可曾想到今天的身败名裂;再看看那些遭遇各种不测的各行各业的可悲之人,翻开他们的历史,都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不光彩记录。

四、坚守良知,请为自己选择美好未来

在德国柏林墙倒塌的前两年,东德有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权,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准则。”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亨里奇没有逃脱掉法律的制裁,当所谓“命令”违背人性良知之时,执行命令就是为虎作伥,必然会受到正义审判。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分,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践行“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是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部份 风雨兼程

1995年3月,经朋友介绍,我走入了法轮功修炼中。从此,我按“真善忍“的法理,指导生活、工作及培育孩子的过程中。

1996年5月18日,我骑自行车带着孩子外出办事,准备过马路的时候,突然被一辆快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司机肇事后逃逸(他参加婚礼酒后驾车)。我被途经这里的某局长司机及时送至大港医院,苏醒之前的经历至今没有记忆。看过现场的人描述,当时我脑部流血不止,口吐白沫,被抬到车上时人已没有知觉反应,人们都以为我肯定命完了。我有了意识后首先想到师父在《转法轮》中讲的“好坏出自人的一念“,修炼人有师父保护,没有事。一周后我就出院了,休息两天后我上班了。当时我是单位的主管会计,月底要结账出报表,工作量很大。

民警找到肇事司机时,他酒气仍然很大,他担心我家人会不原谅他,找到我单位领导,看我提啥条件。他来医院看我时,我告诉他,我修炼法轮功,不会有事,也不会讹你的。他很受感动,说,以后你到我局办事(他是部门科长,当时他们单位局长、副局长都来医院看过我),没有你办不成的。后来我们成了朋友,他的家人也看了《转法轮》这本书。

1997年,我顺利考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当时考过注册会计师的人数不是很多。1998年,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发展的时候,我顺利(没花一分钱)進入大港区审计局下属天津津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编制隶属审计局)。

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真善忍“的美好在我身上尽显,那时的我,家庭、工作都很顺风顺水,每一天都很充实的度过。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7月19日下午下班后,审计局办公室主任通知我去大港烟草宾馆开会,我本能的预感到有不测,拒绝前去。后来他们强行将我拉到车里。到达宾馆后,已经有不认识的人员在场,后得知此人是大港公安局国保的。我没有吃晚饭,一直坚持回家。他们直言,晚上不能回家了。我质问:你们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不让我回家,这是为什么!他们回答说,过两天就知道了。7月22日下午,电视里播出事先导演的诽谤李洪志师父及对法轮功的恶毒造谣,一切都是莫须有!我无法接受这样对法轮功及师父的污蔑,一直拒绝吃喝宾馆的食物。记得那个夏天出奇的热,酷暑中我的家人们都来过烟草宾馆,区里相关的局长们、书记们陆续来过烟草宾馆,只为说服我放弃炼功。非法关押一周、强迫写了保证后我回到家中。家人被要求24小时监控我。从此,我再也没有回到原工作岗位,失去了心爱的工作。

1999年9月间,面对电视广播不间断的铺天盖地的造谣诽谤、家人的恐惧压力、,派出所多次非法抄家(所有跟法轮功相关的物品被抢劫一空),我感到窒息,第一次去北京上访。

9月下旬,金秋的北京,大大小小的公园、名胜,充满了旅游观光人们的笑声。而我的多位家人来到北京,却在不同的地方找寻我。姐夫在天安门广场发现了我,跟了近1个小时的时间,确认是我后一把抓住了我的右手小臂,在我挣脱时,一位天安门执勤的中年警察过来询问事由后说:法轮功好,自己回家炼去吧。

审计局领导知道我回来后来到我家(当时住在我妈家),局长说,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已辞退你的工作。我说,辞退之事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通知我,我本人也未同意,此决定是无效的。之后辞退之事不了了之。

1999年10月1日,记得那天乌云压倒头顶。邪恶仍在不断地升级造谣,派出所警员成了我家的常客,家人不离身的看管,压的我无法喘息。我第二次离家进京上访。

10月27日来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局,向接待的官员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按“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的变化,电视广播里都是对法轮功不实的造谣宣传,以及因打压法轮功自己失去工作、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当晚我被审计局局长、辖区片警接回后直接非法关押到大港看守所批捕,批捕的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

1999年11月,兴港事务所与审计局脱钩改制。11月16日审计局与天津兴港会计师事务所职工签署安置协议(后附安置协议复印件,无本人签字,电脑打印名字)。因当时我在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是大港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拿来一份参与脱钩改制的决议,我被迫签了字。这份安置协议是在我2001年劳教回来重新回所里工作后知道的,没有本人签字,只是打印的几位参与改制人员的姓名。我当时实际得到各种补偿合计是18600元,并按此金额入股(这些当时我不知情)。但是,如果按上述安置协议的话,当时我的实际工龄是11年,买断工龄一次性补偿33000元,社会保险补偿30000元,我应该得到各种补偿合计81600元,应按此金额入股。在我自由的情况下,如果这样不公正的对待我,我可以选择不参与改制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很明显的。

这次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被强制送往天津市女子监狱秘密非法关押了13天。外面的家人不知我的去向,多方寻人打听,焦虑、担心使母亲的头发几乎全白了。

这13天,是非人的待遇。白天干活缝手套,一天只有早6点、晚6点2次上厕所的时间,而且限时。吃的是发霉的巧克力色的馒头,水煮大白菜见不到油,菜里都是黑锅秀。晚上人只能侧立着睡,这还是重刑犯的待遇。床上睡不开,法轮功学员们只得在地上铺些纸夹子,很是费力的钻到床下。寒冷的冬季,可以想象到的艰难处境。因用炼功反对这种迫害,我和其他人被戴上手铐。13天后我们又回到大港看守所被继续非法关押。

这期间,有四位他们认为是骨干的法轮功学员要被送到市女子监狱,我们一起阻止对她们的迫害。那天我身边是其中一位要被送走的姐姐,我俩挽着胳膊。一位年龄与我相仿的警察(后来我知道他是看守所副所长李殿刚)从外面如恶煞般闯了进来,对着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拳打脚踢,他连打了我十几个嘴巴。我的家人知道我被打的消息后,上书公安局领导,要求对其违法行为给与惩治。事后他虽然保住了工作,但在2013年秋季,他不到50岁,得淋巴癌不治身亡,遭到现世报应。

听闻李死去的消息时,我哭了。我为一个生命在万年不遇的大法洪传时,由于不明真相,选择了一条不归路而惋惜。人们不知道一个人在临近死亡时,对生的渴望;人们不知道一个人来在世间生命有多么的珍贵,法轮功修炼者知道!所以他们才冒着被抓、被打及进监狱的危险,告诉善良的人们大法真相,参与迫害的可怕下场,就为这一个目地。2000年大年前2天,非法扣押了3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后,我回到家中。

过年,万家灯火,但是丝毫照亮不了我的心田。师父被恶毒的谎言攻击,大法被断章涂抹。“真善忍“的普世价值,被曾经的神州子民无知贱毁。

2000年6月26日,我第三次去北京上访。但是这次刚走入通往信访局的路口,就被大港区里截访的人员认出后强制带到车里,当晚被送到大港区看守所,非法关押的理由是《刑法》第三百条。

6月27日,一天一宿的折腾,我不是很舒服,早饭、中饭没有吃,当时的女性警察张管以为我绝食(我本人当时根本就没有绝食的意愿),告到所长那里,下午就强行给我灌食。记得当时是2个的男犯,把我五花大绑在椅子上,一个人两手死死按着我的头,我无丝毫抗争之力。另一人用直径有1厘米的橡胶皮管子,通过鼻子直接插入我的食道。按正常要求,灌食胶管插入胃里是有长度要求的,他们全然不顾这一切,使劲往我胃里塞,后来他们拔出管子时带出很多血。之后很长时间,我的鼻腔、胃一直不舒服。

6月27日起,我被非法劳教1年6个月,依据仍然是刑法三百条。

大概在2000年8月的一天,我被送到了位于大港的天津板桥劳教所。初到劳教所,首先是面对铁网子罚站,然后是被其他劳教人员脱光衣服搜身,再就是不管你是什么发型进来的,都要按劳教所的要求剪成短发,人的起码尊严已丧失殆尽。

劳教所里,我被非法关押在二大队,强迫摘豆子,五十斤、一百斤的豆子,对于我这个没干过体力活的人来讲可以想象到的困难!日复一日的重复着这种劳作,老豆子没摘完新豆子又来了,有时一宿连两个小时的觉都睡不上。经常是刚刚入睡,就被超分贝的铃声闹醒,确切地说是被吓醒,累月这样的摧残,手放在心脏处,可清晰的看着手随着心脏在剧烈跳动。我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数月不来例假,脸上长满了黑斑,没有一丝皱纹的我一下老了许多。小弟来看我时竟哭出声来:姐,你咋成了这样!

除了超负荷的劳动之外,就是每天不间断的洗脑,天天强迫收看攻击大法师父的电视,每天都要写学习汇报。为了他们所谓的“转化率“,几乎每天都有法轮功学员被打被骂,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

身体上、精神上的双重迫害折磨,再加上思念孩子,我的精神一度出现过恍惚的状态。每天,哪怕只有仅2个小时的睡觉时间,我都是在眼泪中不知何时入眠。

那时,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孩子在日记中这样写道:“…从那天起,再没有人给我梳头发,我只好戴着发套去学校,结果被老师批评说班长要注意仪表,给其他同学做榜样;放学再也没有香喷喷的饭等着我,要等爸爸下班回来才能吃上简单的饭菜;晚上爸爸看我睡下后还要回到公司加班。我半夜做梦醒来,哭着给爸爸一遍遍打BB机却没有回应,然后又一个人哭着重新睡着,从此害怕了天黑……

我不知道妈妈被带去了哪里,什么时候才能回家……渐渐地我学会了梳头发,习惯了一个人在家。看到爸爸越来越瘦、愁眉不展的脸,还有姥姥姥爷一夜之间的白发,我告诉自己要坚强、要让家里依然象妈妈在的时候一样充满欢声笑语。我不敢和小伙伴提起一字一语,我比以前更加努力学习更加要强。我告诉自己妈妈说明了真相就会回来,我要继续做个善良的乖孩子,严格要求自己,让妈妈回来看到。”

我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天津大学的一个博士生被迫害的已经神志不正常了,还有东丽区姓王的大姐,因为思念家人精神也不太正常了。

当时二队中队长叫张春艳,此人冷面,对法轮功学员打、骂、罚站、限制睡眠是她经常做的。她因迫害法轮功学员手段疯狂又阴毒而获奖升迁。我从劳教队回家后曾在银行见过她一面。我说,请你以后别再象我在劳教队时那样对待法轮功学员了,那样对自己不好。她冷冷的看着我,说,你好好管好自己,别再进去就行了。2011年2月27日,张春艳因癌症病亡,时年三十六岁,留下一个年仅六岁的女儿。

大概是2000年10月间,会计师事务所两位所长来到劳教队,说我劳教的事,被同事某姐举报到中注协了,如果我不退出股东,事务所就保不住了。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我为所里其他人着想签字退股。事实是他们把事务所转让给了其他人经营(市内)。除了退回1.86万元股金外,我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我由当初会计师事务所的必要成员之一参与改制,五名股东之一,至此,光环落地。

2001年元月23日,一场惊心导演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对法轮功的攻击升级到巅峰。更多的民众,被这场“伪火”把对法轮功的仇恨点燃到极点,这正是导演者的邪恶安排,仇恨佛法,都会为导演者陪葬。这时,人们已不再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导演者的邪恶,自会招来上天的严惩,周永康、李东升等主要打手,已锒铛狱中;陈虻、罗晶等积极参与者在痛苦中毙命;江泽民之流不久在全球的公审中下无生之门。打压善良,天理岂容!

2001年5月29日,在长达十一个月的非法关押后我回到家中。

刚从劳教队回来之初,由于长时间身体及精神的过度伤害,我浑身骨头酸痛,心脏、肝脏、肠胃……没有一处好受的,脑袋发胀,整天无精打采。不久,我从新请回了《转法轮》。

一位老板得知我回来了,高薪聘请我负责其公司的成本会计,后来这家公司上市。但是,我并没有在这里工作太久。

一天,女儿跟我说,妈妈,我不想让您去远处上班了,我想中午吃您做的饭。我尊重了女儿的意见。后来我偶然看到了女儿的日记:“因为迫害,妈妈失去了原本前途无量的工作,但由于妈妈的业务出色,从劳教所回来后很快又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可是我的心里总象是埋着一颗定时炸弹,一到晚上六点之后就开始坐立不安,害怕夜晚来临妈妈再被坏人带走离开自己,更害怕晚归的妈妈有一天又会不辞而别。我不敢告诉其他人,只能一直站在阳台上眼巴巴的等待着妈妈熟悉的身影出现在自己的视线,然后再装作什么都没发生的继续看书做作业,心里却是长舒了一口气。” 女儿用她幼小却超常的智慧陪伴妈妈走过那段最艰难的岁月。

之后不久,大港事务所分所所长给我打电话,希望我回所里上班。回所后我牵头审计工作,很长时间工资只有1000元,后来经我申请涨到1500元,远低于1999年7月之前我的工资待遇。

这期间,我代表大港分所去市注协开会,会议结束后,市所两位所长约我去所里就某姐退股的事征询我的意见,因其他股东都觉得某姐的人性太差,希望在她病重时退掉她的股东资格。我说,论某姐对我个人的伤害是很大的,一是我回所后牵头审计业务,外出做业务时她不配合我工作;二是在“法轮功”问题上,她背后一直在监视我,包括我被迫辞退事务所的股东,都跟某姐有关,但是不论她对我的伤害有多大,我还是建议在某姐病情恢复后再处理为好。

一天早上,我接到了某姐的电话,她说;万明,我鼓足了120分的勇气给你打了这个电话,万明,我对不起你,在别人都踢我一脚的时候就你不害我,我对不起你。我说;某姐,我是修炼的人,不伤害别人,您知道。您多保重自己吧。

回所里工作后,明显感觉到同事在背后势力的指使下一直在监控我,加上不合理的工资待遇,2003年8月,我辞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通过学法炼功,我的身心很快得以恢复。善良的人们主动为我提供业务,虽辛苦些,但一切都越来越好。

可是,那只想管天、管地、管人思想的手一直没有停下来挥动。

一天下午,我外出办事回来,弟妹(估计他们不清楚我俩的关系)跟我讲,有几个人来了,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弟妹说不清楚,他们让我弟妹监视我,有啥事跟他们汇报。弟妹说,我才不干那种缺德的事哪,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他们待了一会就走了。

2006年8月,我的人大老师给我写了一封私信,很结实的牛皮纸信封。当我拿到手时已经被邮局拆过并代封。我找到邮局的人员问明是谁拆了我的私人信件时,他们都说不清楚(这封信我一直保留)。

2008年6月14日晚6点半左右,一个女的说是收水费的,我开门后楼道里站满了人,一女多男,他们要我配合下去趟派出所,在家人的严厉斥责下,他们绑架我的目的没有得逞。那次大港区有近20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官港洗脑班迫害。后来得知是要开奥运会了,怕法轮功如何如何。

强权再压,当“真善忍”种在心田的时候,是任何力量从灵魂中都剥不去的,这一点,是实施公权力的世俗者们想不到的,这是正信的力量。

11年,梦魇般的日子,伴着女儿走过了童年、少年……不堪回首,但是痛苦的经历同时丰盈了女儿的身心。11年后的2010年,女儿顺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跟我成了校友,四年后又顺利保送了研究生,现在国际舞台展现才华。

2014年7月15日下午,两个警察到我家中,要我去派出所核实一些事。当时我的先生、女儿均在外地,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以刘海红为首的国保人员及派出所多名警察强行将我拖入车中带到派出所,尽显流氓本性。我所有的大法书籍、大法资料、手提电脑等多种私人物品被洗劫一空,至今仍扣留在派出所,我的身份证这次抄家后丢失。非法抓我的理由还是那个刑法三百条。 8月15日,以“监视居住”为条件我回到家中。

2015年5月11日,司法新政实行,北京最高法院发布通告: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历史走到今天,一切罪恶的源头来自江泽民这个魔头。江魔头发动的这场针对大法及法轮功学员的血腥镇压,伤害的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及他们的家人,还有那些更广大的民众,包括利用公权利的人。基于停止对可贵的中国人的迫害,

2015年6月30日,我向最高检察院邮寄诉状,要求法办江贼。

2015年9月2日上午11时,我乘天津天环客运机场大巴(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鞍山道交口)去北京机场接女儿。应该是上车前警察扫身份证时看到了我炼法轮功的信息,大巴行至北京东五环,距北京机场还有大概半小时路途的时候,被一辆津字头的警车拦住,一警察和司机耳语了几句,径奔我的座位而来。该警察要我出示身份证,并说下车“配合”他们的工作。把我拦下的所谓“理由”就是:9月3日北京阅兵,炼法轮功的不能进京,是上面说的。我说,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女儿在日记中是这样记录的:“飞行了十一个小时,飞机刚一落地,见妈妈心切的我立刻打开手机,看到的却是爸爸的信息“你妈妈不能到机场接你了,请自己想办法回家吧!”看着身上的大包小包,想到托运的两个大行李,我的大脑一片空白。正在我郁闷之时,妈妈的电话打来了:警察开车带我来接你,再把我们送回家,还嘱咐我见面后不要对人不礼貌。就这样,机场大巴变成了“专车”,行李也有了人帮忙搬运。 路上,我第一次和“抗争”了这么多年的一群人如此近距离接触。妈妈说当年打她们的那个警察突然检查出癌症、年纪轻轻就突然离世,一切都是因果报应。她奉劝车里的人千万别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事了。这次我发现他们变了,不再不讲道理、恶语相加,不断解释都是工作需要、相互理解。”

2020年11月11日早8点半左右,我接到辖区居委会一位女士的电话,要我去居委会对人口普查表签字。 在我签完字准备走时,居委会的一位女士不让我走,说还有其它的事。随后,我跟片警去了他的办公室(片警当时在场)。

过了几分钟,来了一位男士,尽管戴着口罩,也能看出此人面像不是很友善。他拿出几张纸,放在我座位旁的办公桌上。“签个字吧,别炼法轮功了。”说话态度蛮横无理(礼)。我问他:你是哪位?他说是综治办的。片警介绍说,是综治办的孙主任(孙立辉,已入恶人榜)。 我问他,你了解法轮功吗?他就开始歇斯底里的大骂起来。我说,既然你不了解我的信仰,那就了解之后咱们再谈吧。他很生气的拨了电话,很快来了两个警察,他们说是派出所的。 我拿出电话,把我的情况讲给我弟妹及在外地的先生,过程中,居委会里的这些人阻止我接打电话。

他们把我带到派出所,来到一间民事调解办公室。我要一位警察找来杯子喝水,孙立辉说:喝什么水?命令他的手下把饮水机抬到办公室外边。孙立辉一会咆哮,一会低吟,其他人也在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他们准备了三张纸,其中一人拿着一张纸念道:“不炼法轮功了,拥护中国共产(邪)党。”这有啥?为啥不签哪?签了就回去了。 我跟他们讲,法轮功讲的真、善、忍,咱们都遵循真、善、忍,处事为别人,多好啊,再说共产(邪)党,我推荐你们看下《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两本书,了解共产党骗人杀人的真实历史,你们就知道共产党有多不好。

这期间,我先生、弟妹,还有一些客户打来电话,我有些事需要处理,孙姓主任多次干扰我接打电话,最后一次强行把我电话夺走了。

孙立辉看我不听他的,就气急败坏的喊一个小伙子按住我的左手(害怕我撕掉那些纸),他抓住我的右手,使劲掰(因我攥着拳头),想强制我在那些纸上按手印。掰开一点点,就拿来印台按,随后往纸上按,纸上留下了手指尖的划痕。当时居委会的李女士在场,我跟她讲,请你把这过程录上吧,日后看看有多荒唐。 折腾到该吃中午饭了,他们轮流着吃饭去了。

下午又来了几个,有跟我年龄相仿的,有年轻的,都是男士。其中有个年轻的男孩子,脸白白的,估计大不过我的孩子。他一出现,就是个闹,丝毫没有文明人应该具有的素养。他大声喊叫:就你这样,怎么教育你的孩子?让你的孩子没脸见人,不能考公务员……说了太多的话。 我说,你不了解我的孩子,上来就说这么多无稽之语,就象你们不了解法轮功,就逼迫修炼人放弃修炼,岂有此理!

孙立辉又出现了,一进屋就命令他的手下,按住我的胳膊,上午的闹剧又重演了,只是人又多了几个。我紧握双拳,任凭他们几个男人怎么使劲,也掰不开我的手。我看见小伙子们脸上都是汗。 我对着孙立辉严肃地说:你今天的所为是违法的,日后我会告你的,你把这些孩子们都带坏了。我跟对面的小伙子说:今天你们都是见证者、参与者,你们会为今天的所为付出代价的。 我的手被他们划破了,流了不少血。除了几张留有我指甲划痕的纸之外,他们一无所获。孙立辉出去了。 之后一段时间,大家都在沉默。

孙立辉再次出现了,他坐在我的对面。我看出了他的无力、无奈,他变得没那么嚣张了。他看着我,我目视着他,我看到了他面色晦暗之中流露出的那一丝善,尽管我们都戴着口罩。 他开始慢下节奏说话了:我就不明白这么多气功,你为什么认准法轮功不放弃。我告诉他,只有法轮功才会使人从内心真正改变,变成一个真正为别人好的人。 下午四点半过后,我回到家中。

2021年8月16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外出办事回家,一下电梯,已有三人在楼梯口等候。一位是原居住地辖区吴姓片警,另一位是综治办孙立辉,还有一位是原居委会小李(女)。他们说下午四点多来的。我问来意,孙立辉说:听说你搬新家了,我们过来看看。他们说是在公安局查到的我家新住址。孙立辉一直说,咱们不对立。我说:对呀,大家都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仇人多好。但是我了解到孙主任这段时间做了很多不该做的事,希望你为了自己,为了孩子,多了解真相行善事。他说:我已上了美国的黑名单,经常有人给我打电话。

20多年,人生百年,时间不短。不同的人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历史,走过了风风雨雨,正在见证着人们在善与恶选择中的结局。
  
第四部分 真相救赎

修炼是人类文明中一个渊源久远、奥妙无穷的领域,通常包括心法(也称原则)和功法两部分,其内涵远远超出了哲学与健身的范畴。功法一般指用于修身的部分,而心法则是教人修心、使人境界提升的关键所在。虽然修炼的精髓自古以来从不在社会上公开进行深入探讨与普及,但因为其能揭示人类、物质存在的各个空间、生命及宇宙奥秘的能力,使其仍然在中国文化和西方文明中都留下了种种痕迹。中国古代的太极、河图、洛书、八卦,印度的古瑜伽,西方的一些静修方法,都隐含着修炼的奥秘,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及其心法的失传,现代人已经很难触及那些修炼方法原本的深意了。

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李洪志师父所传的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原则,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1992年开始在中国社会公开传授。真善忍是宇宙中最根本的特性,也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修炼法轮大法,只要反复静心通读《转法轮》,努力按照书中阐述的真善忍标准要求个人心性的提高并辅以炼功,短时期内就能达到意想不到的高层次,返本归真。

李洪志师父所传的法轮大法(法轮功)按照真善忍为修炼标准,是修善的、和平的,一切活动都是公开的、自愿的、免费的。不分男女老少,从几岁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炼者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对个人来说,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和平,而且能开启智慧,逐渐达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奥秘的自在境界;对社会来说,修炼法轮功能增加社会的稳定、包容与祥和,提高人们的整体精神生活质量。因此自传出以来仅凭人传人、心传心,修者日众,至今,法轮功传遍中国和世界100多个国家及地区,受到各国政府、团体5000多项褒奖与支持,目前全球各民族各族裔的修炼者人数超过一亿。

从1999年7月20日起,江魔头出于个人的妒忌与偏执,开始了对善良法轮功民众的镇压。他利用手中窃取的权力,胁迫国家宣传机器漫天造谣诬陷法轮功,制造恐怖、隔阂与仇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被无辜地迫害,十几万人被送进监狱与劳教所和精神病院,数以千万计的人被无辜地迫害致死,而且这种迫害还在继续着。这场迫害不仅是针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同时欺骗了数以亿计的中国人,人们不知道法轮大法是佛法,很多人因此仇恨大法,参与迫害修炼者。而这些可怜的参与者,根本不知道迫害佛法是生受煎熬、死入地狱的忤逆重罪,是要承受最可怕、最严厉的天惩的。

二十多年来,参与其中违法作恶的人,有的已经葬送性命,有的锒铛入狱,有的生不如死重病缠身,有的殃及家人,各种报应连连发生着。如今,瘟疫已伴随人类走过了2个年头,历史早已告诉人,瘟疫的出现,就是淘汰那些迫害正信的政权及与邪恶为伍的人的。但是,神佛慈悲与人,还在给人出路。
(一)希望你能通读《转法轮》这本宝书。这本书理白言明,能使人变成好人,变成更好的人。读懂这本书,你会明白为什么说你们在无知中被江泽民利用,参与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迫害,对一群最善良人群的迫害,而你们自己成为真正被迫害的人。
(二)希望你能读懂《九评共产党》、《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这两本书。看懂这两本书,你会明白为什么自己会被中共利用,为什么“善恶有报”这一简单、传统而又普世的理念已不知晓,为什么面对救你命的真相如此麻木,为什么只为利益罔顾良知,因为人的善念已被魔鬼吞噬。
(三)希望你勇敢的退出中共的党团队组织,不再被魔鬼胁迫,让良知善念主宰自己的言行,才会得到神佛的保护。
(四)希望你勇敢的站出来,讲出你身边或你自己参与的罪恶,这是你摆脱魔咒、结束这场迫害的善举。三尺头上有神灵,当大审判来临时,这是你能获救免罪的凭证。

(正见网:https://www.zhengjian.org/node/27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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