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7月9日,中共发动了人类法制史上最黑暗的一场迫害,中国数百名律师、法律助理和活动人士突然遭到了恐吓、绑架、关押和酷刑,甚至被被妄加罪名判刑,中国律师界一片恐怖。
自人类出现刑事司法及律师辩护制度以来,还没有任何一个政权如此流氓、如此荒唐、如此肆无忌惮地把一个国家的法律当成废纸,恣意地践踏和蹂躏。
这个日子,可能成为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日子,709事件也成为人类历史的一个教训。
最近,国外有很多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在讲709事件,本文不再赘述,而是从其历史背景分析709事件对中国、中国人权的影响。
众所周知,709事件的发生和人权律师为大陆法轮功学员辩护及维权有很大关系,所以,709事件的大历史背景就是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发动的对信仰群体的非法迫害。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既是国际犯罪也违反中国法律
中共在改革开放后,为了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于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共还通过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法律规范层级效力进行规范,在司法制度层面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审判程序。
1999年,中共时任党魁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大规模迫害,由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迫害本身是违法的,江泽民于是建立了超越宪法的非法组织610,专职操控整个国家机器抹黑、造谣、关押、迫害法轮功学员、甚至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在法律层面包括利用劳教制度关押法轮功学员,非法建立“洗脑班”(黑监狱)关押法轮功学员、利用司法机构通过构陷的罪名枉法给法轮功学员判刑。
关于610的非法性,高智晟律师曾在2005年12月12日写给当时的中共最高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中写道:“610办公室,至少可以这样称谓它——国家政权内且高于政权力量的黑社会组织,它是可以操纵、调控一切政权资源的黑社会组织。一个国家宪法及国家的权力结构安排规范中没有的组织,却‘行使’着本只能由国家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及许多连国家机关都根本不能行使的权力。它‘行使’着在这个星球上,人类有国家文明以来,作为国家从不能拥有的权力。”
中共的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是一个非法制度,中国法律界人士早就呼吁应该废除劳教制度。
“洗脑班”是各级610建立的非法黑监狱,违反法律,是非法拘禁。
中共及江泽民集团为了迫害法轮功,给法轮功贴上×教的标签,利用刑法第300条(即“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并且还让中共最高法院、检察院违法通过了一个所谓的司法解释,作为量刑参照。
在法律层面,中共高层内部对于江泽民的非法迫害行为也是有不同的意见。在2000年中共国务院和公安部发文规定“邪教”组织时,具体列出14种邪教,其中没有法轮功(当然,中共政权没有权力对信仰做出评判)。
对于中共及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非法迫害,中国人权律师们为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帮助,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和维权。
在刑事辩护中,人权律师在中国法律框架内指出,信仰自由既是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也是中国宪法的规定,刑法第300条的构成四要件和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完全不搭边,法轮功学员做好人,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判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人权律师还帮助轮功学员的家属控告警察、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人权律师的辩护不仅帮助了很多法轮功学员,而且也让很多基层的司法人员明白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迫害是违法的,很多基层司法人员开始抗拒610下达的迫害命令。
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
2012年开始,中共政局出现了一系列变化。2012年9月份,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并参与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江泽民集团帮凶薄熙来被抓。
2013年12月28日,非法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
2014年,因积极迫害法轮功而被江泽民提拔的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被抓。当时,有分析称,薄熙来、周永康被抓是因为密谋政变,妄图夺取习近平的权力,因为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是集团犯罪,江泽民集团害怕新的当权者不愿背黑锅,怕因此遭到清算。
2014年10月23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4月1日,中共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同时,新上台的习近平为了保权强力“反腐”,抓了很多罪大恶极的江派官员,这些官员不仅严重贪腐,而且大多负有非法迫害法轮功之罪。
在此前提下,中国大陆的长期受到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抱着对习近平新当局的信任,开始向中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犯下的累累罪行,诉请中共最高司法机关按照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审判迫害信仰的罪魁祸首江泽民,恢复法律秩序,恢复中国司法的尊严。
根据当时海外明慧网的统计,从2015年5月底到2016年10月25日,明慧网已收到总数209908份(177482案例)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递交给中共最高检察院、法院的实名诉讼状副本。
当时,一个中共基层法院法官对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说,现在,法轮功的案件都暂停了,在等上面的通知,很多人起诉江泽民了,最高(法)院下令等待。
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是历史给予习近平的一个机会,习原本可以把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杀人罪等等一系列罪行的江泽民绳之以法,恢复这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也让那些有良知的司法人员看到坚持正义,坚持法治,对抗邪恶610非法命令的希望。
然而,一段时间之后,起诉江泽民的起诉状被送到了各地的610手中,全国各地的公安按照起诉状上的名字和地址,在全国范围内抓捕法轮功学员。中共各家法院开始重判法轮功学员。
之后,2015年7月9日,中共公安部在全国突然发动了对维权律师的大抓捕,即709事件。
从一系列事件的时间点来看,习当局从宣称“有案必立”“保障人们的诉权”到依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遭大规模抓捕,再到维权律师遭全面打压,司法制度不仅没有恢复公正,而是完全变成了中共迫害人权的犯罪工具和机器。
709事件标志着中共彻底撕下“法治”遮羞布
在现代法治国家,作为法律职业者,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代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被告人,通过为被告人辩护,实现一个国家司法程序的平衡与公正。
因为在现代社会,对于犯罪的惩罚是由国家公权力机构提起公诉,被告人作为私权利主体,无法与公诉人进行平等对抗,为了保持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也为了保证被告人不被冤枉,设置刑事辩护制度,辩护律师享有特别的职业权利和保障,以达到诉、辩双方平衡。
律师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力量,是维护刑事司法程序能够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中国的人权律师都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来为民众和法轮功学员辩护,其实,也是在维护不可或缺的法律秩序和法律权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人权律师其实是在践行中国的法律,推动法治的运行。
而中共当局发动709事件打压律师,相当于彻底撕下中共的“法治”遮羞布,把中国的法律制度彻底踩在脚下,完全摧毁。
709事件之后,中国的法律框架已经全部摧毁,司法再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无论古今中外,一个政权的权威来自于合法性(或正当性),合法性是公民否愿意服从该政权的前提,其中,司法公正一直是政权(古代王权、君权)合法性的最核心要素。
在政治学中,合法性被认为是一个政府能够有效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该政权将很快崩溃瓦解。
近代的英国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曾提出,政治正当性来自群众或明示或暗示的同意。他在《政府论》中说,“除非得到被治者的同意,否则该政府不具正当性”。
后来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并提出三种类型的合法性,其中,现代社会主要“法理型合法性”,即权力通过法律、规章和程序等理性规则确立。
在中国古代,司法公正是君主权力的合法性的最关键要素。在中国古代典籍《左传·庄公十年》中的《曹刿论战》一文中,鲁庄公问询曹刿能不能和齐国军队一战,曹刿问鲁庄公凭借什么作战,鲁庄公说了几个理由,都被曹刿否定,最后鲁庄公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即“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但我一定根据实情(合理裁决)。”,
曹刿回答,“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这才尽了本职,可以(凭借这个条件)打一仗。如果作战,请允许我跟随您一同去)。
现代法治社会,衡量一个政权合法有效的标准更是要求国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正当程序,以保障公民权利。
无论当权者、独裁者如何狂妄自大,权责对等是社会规律,也是天理的要求。而中共当局掌握了最高权力的人,不仅不为国为民谋福,反而不断地残害人民,不断地制造冤案。中国古人云,“多行不义必自毙”,还有句俗语警告说,“牵驴拔橛”,江泽民发起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迫害行动,习竟然延续这种迫害,真的是“别人牵驴”,他去“拔橛”,结局必定是可悲的。
当今的中国,外资撤离,国内企业接连倒闭,经济持续下滑,失业率持续上升,民不聊生,冤案遍地、怨声载道,体制内的官员更是躺平消极对抗,中共政权已经是风雨飘摇,摇摇欲坠。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25/7/10/n1454831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