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你符合庇护合作协议的法定例外?
随着美国重新启用并扩大适用“庇护合作协议”(Asylum Cooperative Agreement,简称 ACA),越来越多经由第三国进入美国的华人庇护申请人,收到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向移民法庭提出的动议,主张不予受理其在美国提出的庇护、禁止递解出境(Withholding of Removal)及禁止酷刑保护(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CAT)申请,并请求将其转送至第三国。
相关案件出现后,不少申请人对自身法律处境产生高度不确定感,特别是对ACA的适用是否意味着在美国已不存在任何法律空间,产生严重误解。从现行法律制度与实务操作角度观察,该理解并不完全正确。
美国移民法律体系确实为ACA设计了若干法定例外(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exceptions)。然而,这些例外并非概念性或人道性保护,而是高度制度化、证据导向且适用范围极为狭窄的法律安排。若申请人对例外条件理解失准,反而可能在程序上错失关键抗辩时机。
本文依据现行移民法条与联邦法规原文,系统说明ACA制度的法律基础、可主张的主要法定例外类型,以及在实务中常被误认为例外、实际上却不具法律阻断力的情形。
一、ACA的法律基础
ACA的制度基础主要源自两个法律层级。
其一为《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08(a)(2)(A) 条。该条明确授权美国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将庇护申请人转送至被认定为“安全的第三国”申请保护,而非在美国本土审理其庇护主张。
其二为具体落实ACA的联邦法规,尤其是 8 C.F.R. § 1240.11(h)。该条不仅赋予DHS在移民法庭程序中主张ACA的权限,同时规范了其适用条件、程序安排以及例外情形。其中,第 (h)(3) 款为规范ACA法定例外的核心条文。
二、ACA下的主要法定例外类型
依据现行法规及联邦公报说明,ACA的法定例外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向。
(一)无陪伴未成年人
(Unaccompanied Alien Children, UAC)若申请人在被DHS控制、拘留或进入移民程序时,符合“无陪伴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ACA原则上不适用。
该例外的关键并非仅在年龄,而在于是否符合完整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入境或被拘留时是否未满18岁、是否缺乏在美国具有合法身份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DHS是否已正式作出UAC身份认定。
实务中常见的误解在于,申请人虽于走线时未满18岁,但若未被正式认定为UAC,或后续已转入一般成人移民程序,该例外并非自动成立。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关系
ACA制度亦设有有限的家庭团聚例外。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与具有合法身份的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建立可被验证的家庭关系,且该关系在ACA适用前已存在,则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排除ACA的适用。
然而,此类例外的适用门槛极高。仅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本身并不足够,还须证明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于美国,关系具备法律效力,并能以正式文件供DHS与移民法庭查验。
表亲、朋友、同乡、未登记伴侣或仅以口头方式主张的家庭连结,均不构成法定例外。
(三)实际无法前往或停留于第三国
法规亦承认,在特定具体情况下,即便存在ACA,申请人仍可能在事实上无法被送往指定的第三国。
此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国拒绝接收该申请人、该国法律或行政实务上不允许其入境,或申请人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行方式抵达该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例外必须建立在具体、可证明的客观事实之上,而非基于推测、不安或主观恐惧。
(四)第三国本身对申请人构成迫害或酷刑风险
此类例外在ACA架构下具备最实质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是举证门槛最高的一类。
申请人若主张,在ACA指定的第三国,其本人将因特定身份、背景或原因,面临达到“迫害”或“酷刑”法律标准的高度风险,则可尝试阻断转送。
该主张的关键不在于第三国整体治安、经济或人权状况是否落后,而在于申请人本人是否能证明,其在该国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可能性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并符合相关国际法与美国法律对迫害与酷刑的定义。
此类抗辩通常需结合国别人权报告、个人背景分析、专家意见与书面证据,属高度专业的法律论证范畴。
三、实务中常被误认为例外的情形
在实务审理中,下列理由几乎不会被移民法官认定为ACA的法定例外:第三国经济落后、生活困难、语言不通、缺乏亲友、医疗条件不足、一般治安问题,或单纯表达不愿前往该国。
上述情况属于人道层面的顾虑,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例外条件。
四、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ACA案件中,法律明确将举证责任置于申请人一方。DHS无须先行证明第三国必然安全,移民法官亦不负有主动替申请人寻找例外的义务。
若申请人主张法定例外,必须提出具体证据,并达到“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亦即在整体证据衡量下,其主张较有可能成立。
结语
ACA制度下的法定例外确实存在,但其设计本身即属“例外中的例外”。是否适用,并非取决于主观感受或同情因素,而取决于对法条的精准理解以及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主张。
对已收到DHS动议、并面临ACA程序的申请人而言,及早厘清自身是否真正落入法定例外范围,对于避免在错误方向上耗费时间,并把握有限的程序性空间,具有关键意义。
(本文为一般法律资讯介绍,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ACA例外之适用涉及高度事实与法律判断,实务结果可能因案件差异而有所不同。)
(大纪元: https://www.epochtimes.com/gb/25/12/22/n1466050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