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自身名义公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无论在立法程序还是在实体内容上,均存在根本性,系统性的严重问题,已经对宪法权威,立法程序,公民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的信息环境构成实质性威胁。基于对法治原则,公共利益与人权保障的尊重,我们郑重表达反对意见”。
日前,中国六名律师游飞翥、吴绍平、许思龙、周湘伟、左智海和游飞宇公开致信中共全国人大及国际社会,就中共公安部《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上述意见。
公开信并提出如下严正关切:
一、立法程序上 中共公安部无权制定法律草案 公安部及其相关责任人已因严重越权和违宪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开信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共公安部无权以自身名义制定法律草案,更无权自行启动法律层级的(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然而,本次《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由中共公安部直接发布,并明确以(法律)名义出现,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宪法确立的立法权配置和立法程序的严重违反。立法程序并非形式要求,而是防止行政权力无限扩张,确保法律正当性的核心保障。程序上的非法,必然导致实体上的失当。
二、在权力结构上 执法机关试图通过立法实现自我授权
公开信认为,公安机关本身是法律的执行者,直接掌握侦查权,强制权和技术处置能力。如果允许其自行起草扩张自身权力的法律,自行定义“风险”“异常”“协助义务”等关键概念,再由自身负责解释和执行,那么法律将不再是限制权力的工具,而会沦为权力自我扩张的制度外衣。这种结构性风险,与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根本不相容。
三、在实体内容上 草案以“防犯罪”为名将国民整体纳入监控体系
公开信说,该草案并未将规制对象严格限定于已发生或高度确定的犯罪行为,而是通过大量模糊,弹性的概念,将“网络风险”“异常行为”作为介入依据。通过实名制,账号数量限制,动态身份核验以及统一网络身份认证等制度安排,草案实质上构建了一个覆盖全体网民的持续性监测体系。在这一体系下网络使用不再被视为基本权利,而成为附条件的许可,公民无需违法,也可能因“风险判断”而受到限制,匿名表达权被完全剥夺。
四、在制度设计上 跨部门被裹挟 形成全域协同监控机制
公开信特别指出,尤为严重的是,该草案并非仅赋权公安机关,而是通过“协作”“信息共享”“联合处置”等机制,将多个国家行政部门整合进同一套“网络犯罪防治”体系之中。在这一框架下:银行与支付机构配合账户监测,限制与冻结;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参与行为交叉核验;市场监管部门利用登记与信用系统协同限制;网信部门承担内容审查,传播阻断职责;通信与互联网平台被迫承担前置监控与技术处置义务。这些部门原本职能各异,相互区隔,但在该草案中,却被统一纳入以“风险治理”为核心的行政协同网络,事实上成为监控公民,阻隔信息流通的共同执行者。
五、信息被制度性阻隔 社会公共讨论空间被持续压缩
公开信强调,在高压责任与不确定风险的双重作用下,平台与服务提供者只能选择过度审查与主动清除内容。信息的命运不再取决于其真实性或公共价值,而取决于是否可能引发监管风险。其结果是合法信息被提前消灭;正常讨论不断萎缩;普通民众被限制在高度过滤的信息环境之中。这不是网络安全的提升,而是信息环境的系统性封闭,使社会逐步陷入“目不能视,耳不能听,口不能言”的状态。
游飞翥等六位律师说,“程序非法,实体失衡,侵犯人权,这样的草案不应进入立法进程。我们反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并非反对依法治理犯罪,而是反对由无权主体推动法律立法,反对以安全之名实施全民监控;反对通过跨部门协同构建信息封锁体系;反对以不确定性替代权利保障。一部法律,如果在程序上违背宪法,在内容上系统性侵蚀公民基本权利,那么它不应被‘修改完善’,而应被明确否定并立即终止。”
公开信最后郑重呼吁:
1. 全社会可以去中共公安部网站提反对意见,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向中共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游行示威,在中外网络发表反对意见等等方式反对《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进程;
2.中共公安部立即撤销《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即叫停中共公安部的僭越立法行为,并向司法机关控告,以滥用职权罪追究王小洪等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 关心中国法治与人权状况的国际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反对的声音,要求中共停止该草案的立法进程,回到《宪法》,法治与人权保障的正确轨道。
(大纪元:https://www.epochtimes.com/gb/26/3/3/n14710016.htm )











